2023-03-08 15:55:03 | 689
基本案情
家住浙江湖州的曾某家中卫生间漏水,被楼下邻居投诉到物业。于是曾某在马路边找了个做防水的个体户王某,王某于2021年6月上门为曾某维修卫生间漏水。经过一番检查后,王某告诉曾某卫生间防水层破损,需要打孔注浆进行防水补漏,并告知曾某注浆胶为60元一斤,补漏需要使用10到20斤,曾某询问可以保持多长时间,王某承诺10到15年。曾某同意后,王某去车上取了两桶没有品名、品牌等明确标识的胶水状产品便开始施工。施工中曾某看补漏胶越注越多,委婉告知王某差不多就可以了,可王某并没有停止继续加注补漏胶。曾某多次明确告知王某停止注胶,王某才停止施工,施工完成后王某告知曾某共使用胶水60余斤,王某收取曾某3800元,收取过后王某并没有给曾某开具发票并签订维修合同。
时隔20多天,邻居反馈洗手间仍在漏水,回想维修当天的操作曾某感觉到不对劲,于是上网查询文字资料及影音资料,发现了不少跟他有类似经历的业主,网友们均反映这种堵漏方法“不靠谱”,不仅无法根治渗漏,还会造成室内污染等问题。曾某打电话叫王某至家中后立即报警,派出所认为该案件属于经济纠纷,希望曾某、王某协商解决。
曾某于是以家中卫生间被注入60多斤不知名化学品,不知是否对人体有害,并且王某没有开具发票和双方没有签订维修合同等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:1)王某如数归还曾某支付的房屋补漏维修费用3800元整;2)王某赔偿曾某用于洗手间重新维修的费用;3)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。
法院审理
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,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曾某以维修材料不能对人体有害、没有发票和维修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合同关系。王某维修未达到合同目的,需进行再次维护才能保障正常使用,如果王某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按曾某要求进行再次维护的,曾某可以自行委托专业人士修复,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。又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,履行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,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。本案中,维修质量不符合约定,曾某可以要求被告王某承担修理、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。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,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,对于曾某的陈述及主张,王某并没有承认,而曾某又无法拿出更多的证据。如何让法院采信所注胶水有害及王某所用注胶工艺无效,也需曾某费一番周折。曾某担心打官司牵扯太多精力,最终选择法院调解,接受被告王某返还的部分退款。
律师提醒
消费者享有知情权,但“防水游击队”在提供防水补漏服务时,往往仅告知单价而不告知总价,且一般不签订合同,在产生纠纷后,因为一般都是现场沟通,双方各执一词,裁判者或调解人难以进行判断是否有告知总价,而难以认定是否涉嫌欺诈或强迫交易,且部分注胶补漏人员非市场主体,一旦出现纠纷,消费者索赔困难,最终难以得到赔付或只能得到电商平台承诺的少量保险赔付。如没有签订合同,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约束,诉诸法院时也会产生各执一词的情况,对于已经使用的材料因不可回收可能需要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负担,对于漏水的问题消费者还需要重新花费费用进行解决。
建议消费者在房屋出现漏水问题后一定要擦亮眼睛,选择能够有售后保障的品牌企业进行防水补漏。在施工前签订消费合同、明确维修范围,工程总量和单价、约定售后内容,标注防水补漏材料生产厂家和成分。在清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,再落实书面合同,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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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刊载于《中国建筑防水·悦居》数字期刊2022年第9期(作者简介:秦瑞,男,律师,就职于北京天驰君泰(苏州)律师事务所。联系地址:215000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新能大厦3楼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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